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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14:43:00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章程

 

(经二年八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erci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and Apparel,缩写:C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纺织服装流通领域有关纺织原料公司、专业市场、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发挥流通环节重要作用,推动纺织产业升级。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领导、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北京东长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和会员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 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相关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四)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科技成果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纺织品、服装、原辅材料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参与组织相关电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销、展览等市场拓展活动;
(八)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参与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活动,维护纺织流通产业安全。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章程;
(二)有积极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本行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推选的全权代表是本会的会员代表;
(五)凡从事本行业相关管理、技术、研究工作,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与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六)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业或已转产、破产;
(二)被依法撤销;
(三)连续3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行规、行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设名誉会长一名和专家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本会会长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并通过秘书处提出的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经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代表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递补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社会名人、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等成为理事会荣誉成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事关本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内部事务;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社会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员会费按规定上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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